“质损车”还未消停又来“召回车”,经销商接连“犯规”为哪般?

行业
2019
12/11
22:54
马拉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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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拉车市

近日,上汽大众斯柯达经销商销售“质损车”未告知消费者一事,在网上持续发酵。然而就在此事还未完全消停的时候,又曝出了一汽马自达涉嫌销售“召回车”且未告知消费者。一周内接连发生的两起事件,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广泛热议。

两起事件,两个不同的品牌,最终却产生了相同的结果一一消费者买到了“问题车”。而两起事件争议的焦点也不尽相同:经销商在车辆销售前,是否详细告知了消费者车辆的具体情况?

事件回顾

一.斯柯达4S店销售“质损车”

12月3日,有媒体曝光了上汽斯柯达出售“泡水车”一事,媒体报道称斯柯达厂家在2014年底曾向大华东区51家斯柯达经销商下发两封邮件,要求经销商消化处理59辆“长库龄车辆以及质损车辆”,包括39辆2013年菲特台风导致的进水车以及20辆质损车和长库龄车。

随后又有疑似斯柯达内部邮件流出,邮件显示了质损车辆的匹配情况以及该批车辆的具体流向。

而媒体在采访该批车辆的消费者时得知,车主对于购买到“泡水车”一事并不知情,同时在后续车辆使用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诸多问题。

而斯柯达方面也就此事作出回应称,2013年有少量车辆因菲特台风造成受损,针对该批受损车,公司相关专业部门会针对相关质量标准来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下来是可修复的,公司则会对其进行修复和质量检测;如果是不可修复的,公司就会做报废处理。

对这批车中已修复并检测合格的,按照质损车处理方式委托经销商进行折价销售。在委托折价销售的同时,要求经销商“须事先告知客户”,同时也对该批质损车给予了与正常商品车一样的三包权益。

而作为此次涉事方,斯柯达某4S店管理人员管先生向媒体透露,斯柯达4S店在出售泡水车的时候确实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优惠,但是并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的具体情况。对于要将质损原因告知消费者这一要求,斯柯达的邮件中也并未明确提到。

二.一汽马自达被疑把“召回车”当新车卖

今日,据《证券日报》报道,2019年9月份,北京的韩先生驾驶的马自达CX-4在行驶途中遭遇熄火。进厂维修的结果显示,韩先生2年前购买的这辆马自达CX-4,属于2016年底一汽马自达官方宣布因行驶过程中可能发生突然熄火而被实施集体故障召回的5618辆CX-4中的一辆。

更让韩先生无法接受的是,自己以新车价购入这辆召回车辆时,4S店竟从未告知韩先生,在韩先生维权时还发生了篡改购车合同的纠纷。

对此一汽马自达4S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情况(车辆系召回车辆)当时告知了消费者,而且还签字确认过。据工作人员出示的交车确认单显示,交车单下方有手写的告知内容,已尽到告知义务,交车单上确实有韩先生的签名。

而车主韩先生表示,是在今年9月份车辆出问题送至4S店维修后的第二天,才知道自己的车辆属于“召回车”。对此,韩先生认为,车辆召回的时间是在自己购车之前,店方在出售前有义务告知车辆召回情况。如果自己知道这辆车并非新车,而是召回车辆,肯定不会选择该车型,希望店方做退车处理。但4S店表示,只能免费更换和维修配件,退车的要求无法满足。

两起事件,相同的争议

结合两起事件来看,争议的焦点都共同指向了:经销商是否在销售车辆前告知消费者所售车辆是“问题车”。

斯柯达的4S店管理人员承认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是“泡水车”,但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措施。显然,斯柯达经销商并未履行车辆销售前的告知义务,其涉嫌消费欺诈的可能性较大。

而一汽马自达事件则还存在争议:店方表示已告知,且交车单上有车主签名,而车主表示购买前并不知情。

对此,媒体也咨询了律师意见。北京岳城律师事务所孙荣达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交车单上表格之内的内容是供双方进行选择确认的。在表格之外的其他内容则视为双方对内容的增加或变更,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后才能生效,否则无法证明销售一方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

显然,关于一汽马自达经销商是否已经提前告知消费者车辆为“召回车”,还有待相关方面进一步的查证。

质损车、召回车,究竟能不能卖?

在事情尚未水落石出之前,咱们也别急着站队,不妨先来探讨一下事件本身。究竟“质损车”、“召回车”能否流入市场进行售卖。

先看质损车。马拉车市查询了关于“质损车”的定义,大多都是业界的约定俗成:质损车一般有两类。一是在物流过程中产生的质损,这类车辆,经销商在修复后,可以取得合法的销售资格;另一类则是用过试驾的车辆。商家通常会对质损车进行内部处理或者低价销售。但质损车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

而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也并未对车企的“质损车”作出明确的限制销售规定。只不过每个车企都有一套自己内部的“质损车流程”,关于质损车都会按此流程进行处理。

对于可修复的质损车,车企会对其进行修复和质量检测,达到相关标准后进行折价、低价销售。但必须事先告知购买方,多数还会签订相关的免责协议;而如果是不可修复的,一般都会做报废处理不会再流入市场进行销售。

而召回车,则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同样,召回车经过消除产品缺陷后也是可以进行销售的,但前提依然是必须事先告知受买方,此时也需签订相关协议。

不难看出,无论是质损车还是召回车,都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进行售卖,当其达到售卖标准后,是可以进行销售的。当然,前提都是必须告知消费者,且在消费者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问题车”当新车卖,会有什么后果?

虽然并无法律规定不得售卖经修复后的质损车、召回车,但此类车型均不能当做新车进行售卖。倘若车企亦或是经销商,隐瞒车辆详情将其当做新车进行售卖,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消费欺诈。

法规中的以下几条将作为消费者购车的权利保障依据: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而一旦车主因为车辆本身问题受到人身、财产受损时,还可享有以下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产品本身受用于经销商卖出的所有车型,其中当然也包括在消费者知情下售卖的“问题车”。

一旦发生将“问题车”当新车卖的事件,人们的目光焦点可不仅仅是对准的经销商,而是进而产生对于整个品牌的不信任。

为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1.在利益的趋势下,侥幸心理在作祟

只要不出问题,消费者一般都很难发现,这也是经销商们普遍存在的思维定式。如果不是太大的问题,有很多的理由可以搪塞过去。一台以新车价格售卖的问题车带来的利润,可能是卖很多台新车都无法企及的。

由于被发现的几率相对不高,也造成了经销商敢于“铤而走险”。当然,还有人打着“插边球”,将较严重的质损车修复后当作“库存车”或是试驾车进行售卖。

2.消费者“较真”的太少,多数人选择了妥协

如果没有发生大的问题,许多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一事上,较真的真的不多。大多数人因为时间精力等原因,也不愿意长期耗着,导致了因为销售方的一些“小恩小惠”便选择了妥协。这也是为何我们身边选择法律途径,最终获得应有权益保障的消费者还是属于小部分人。

3.即使出了问题,维权也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早些年,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大多没有注意收集证据。以此次一汽马自达事件为例,之所以存在车主与4S店各执一词的情况,也一定程度上因为车主证据不足。这也是目前消费者普遍可能遇到的问题,假如“确认单”上内容不是手写于下方而是“隐藏”于确认单之内呢?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会仔细阅读确认单上的所有文字的。

马曰:

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内,接连曝出两起涉嫌消费欺诈的汽车消费事件,在引发广泛热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份思考。商人逐利,本无可厚非,但不能昧着良心,无视法律法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问题车”的品牌有很多,而将问题车当作新车售卖的也非个例。

我们一方面要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要时刻保持清醒,切莫因为小便宜而吃了大亏。另一方面,也劝诫车企、经销商本着诚信经营的宗旨,因为没有不透风的墙,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道理呐!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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